为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增值税税收政策更为友好。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资产重组中增值税不征税范围及进项税额抵扣相关事项。
(资料图)
根据《公告》,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四大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并购重组税务专家姜新录告诉第一财经,与此前政策相比,此次《公告》明确资产重组中金融商品、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收政策,实属重大利好。而此前这一不征收增值税范围仅明确了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这意味着以后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中,涉及品牌等无形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跟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员工一并转让,明确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不征税范围扩大与时俱进,此前的增值税制度不征税只关注到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但实务中资产重组‘打包转让’的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而由于此前政策没有明确无形资产不征税,很多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法规对无形资产等征收增值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资产重组税负。而此次不征税范围扩围,更加合理。”葛玉御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品牌、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客户关系、数据资产等无形资产价值和重要性不断提升,成为不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姜新录表示,此次《公告》将包括无形资产等在内的资产转让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将降低重组中的增值税税负,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政策之所以采取不征税而不是免税,是因为免税的话,对应的进项税金需要转出,而原不征税进项税金就可以正常抵扣。对资产接收方来说,以后转让,没有进项税金只有销项税金,国家税收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此次《公告》除了扩大资产重组不征税范围外,还明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葛玉御表示,此次《公告》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资产重组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样使得相关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有助于促进企业并购重组,符合当前国家在相关领域推动重组整合提升价值的政策趋势。
当然,想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前述《公告》中提及的四大条件: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