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建罚(2020)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局于2020年8月14日对保利麓湖地下室1#-2工程塔式起重机(粤RA-T0026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为保利麓湖地下室1#-2工程塔式起重机(粤RA-T00265)的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中相关规定,并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9900元。
(中华网财经综合 文/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