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福建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0)闽01民初721号,审理法院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福建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福建字节公司经授权取得电视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该剧投放在关联公司运营的“西瓜视频”进行网络传播。福建字节公司发现,北京爱奇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爱奇艺”视频网站(×××.com/)擅自向公众传播电视剧《亮剑》。
福建字节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北京爱奇艺公司赔偿福建字节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500,000元;2、判令北京爱奇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