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处罚决定文书“京建法罚(昌建)字[2019] 第640102号”显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新土木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季)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被处罚。
具体违法事实显示,2019年10月12日,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事务中心移送的《住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单》,移交单反映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14-3#楼等6项(昌平区北七家镇HQL-02等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A33基础教育、U17邮政设施、R2二类居住、F81绿隔产业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
通过2020年9月14日对当事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李伟的委托代理人吴阳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14-3#楼等6项(昌平区北七家镇HQL-02等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A33基础教育、U17邮政设施、R2二类居住、F81绿隔产业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行为,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由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对工程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进行安装和拆除,合同签订时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299000.00元)的0.625%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小写:1868.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网财经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透过穿透股权关系,吉林省新土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A股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网财经综合 文/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