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环罚决字〔2020〕3号”显示,三亚新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述公司”)因未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海洋工程暨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一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上述两公司于2016年8月份起至今在海南省三亚市红塘湾附近海域(具体位置为E109°16′33.118″N18°17′29.061″,CGCS2000坐标系),在未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填海建设海洋工程暨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
以上事实,有调查单位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述公司和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渤海石油航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三份)和《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I标段、Ⅱ标段、Ⅲ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共三份),上述公司出具的《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项目(一标段)进场施工的函》《关于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两家公司各一份)和《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三亚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填海工程疑点疑区监测结果确认的函》等材料为证。
上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根据上述规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上述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贰拾亿元(200000万)百分之四,共计人民币捌仟万元(8000万)的罚款,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三亚新机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为海南交管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而背后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其中,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海航集团旗下控股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包含慈航基金会海外、国内、海航控股的股份为52.5%,构成绝对控股,另12个自然人:陈峰与王健为联合创始人,各持14.98%、海航各业务板块负责人持0.48—3.95%不等。
(中华网财经综合 文/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