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公司因多项违规被处罚

2020-03-11 09:44:02

来源:中华网财经

日前,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10号)显示,当事人: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该公司在承建海兴县欣苑小区2#、3#、9#、10#住宅楼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3#楼塔吊未使用专用开关箱,且动力电源未经过漏电保护器;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标准节及附着装置;塔吊部分滑轮防脱绳保护装置失效,小车断绳保护器损坏失效,固定小车钢丝绳绳卡数量不足;3#楼安全通道设置长度不足;3#楼悬挑脚手架未按方案搭设,架体小横杆缺失严重,与主体拉结点太少且不规范,剪刀撑未在全高度设置;电梯井内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网,个别层井口未设防护。以《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19〕175号)和《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19〕220号)、《行政执法建议书》(冀建安检(巡)执字2019-1022-0101号)、《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约谈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8号),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望该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日

发布机构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为冀建罚决字〔2020〕10号,发布日期为2020年03月03日。

关键词: 多项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