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阳法院受理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公司”)诉徐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据朝阳知产微信公号11月30日消息,近日,朝阳法院受理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公司”)诉徐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欢瑞世纪公司诉称,2013年5月27日,我公司与徐磊(笔名“南派三叔 ”)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并于2014年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前述合同约定徐磊将小说《盗墓笔记(1-9册)》(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独占许可我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6年,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如我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并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则电视剧改编权的许可期限自前述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四年。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授权许可费人民币500万元,并开启了该作品的网络剧改编及制作,《盗墓笔记》第一集网络剧已于2015年在爱奇艺平台播出。根据合同约定,涉案作品的电视剧(网络剧)授权许可期限应顺延四年至2023年5月26日。然而徐磊于2019年5月23日向我公司发出相关函件,声称《许可合同》将于2019年5月26日到期。徐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徐磊继续履行《许可合同》《许可合同一》《许可合同二》,并确认前述合同约定的涉案作品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的许可期限顺延至2023年5月26日;2。徐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徐磊辩称,网剧不等于电视剧,合同约定如欢瑞世纪公司在2019年5月26日之前针对涉案作品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则授权延期四年,欢瑞世纪公司未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也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未成就,不存在延期情形,《许可合同》到期终止,我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