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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 李思瑾)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对规范贵州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同时,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差别化政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办法》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明确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及维护、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线性基础设施等所对应的具体类型。区分有限人为活动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明确有关手续办理和监管要求。同时,还对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临时用地,明确审批程序和管控要求。
《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机制,通过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生态环境监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全面提升监管现代化水平和数字生态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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