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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社保基数的定义社会保险基数(1)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3、二、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的方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4、以宁波市为例,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2),社保缴费基数具体按以下方式确定:(一)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缴费单位的职工或缴费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本人无缴费基数时,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雇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范围内确定;(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5、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的月职工工资总额,不得低于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基数之和;另外,缴费单位中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无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2.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的,或拒不提供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3.伪造、变造、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4.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5.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三)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社保缴费基数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外的其它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含雇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确定;(四)个体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范围内确定.三、注意事项社保缴费基数在各省、市、区的标准不一,具体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相关政策为准。
6、近年来,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社保缴纳费率,减少个人、企事业单位的负担,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保福利。
7、引用资料社会保险基数.百度百科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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