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2 证券简称:开开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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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7262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B股 2023/6/13 2023/6/8 2023/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3,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15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8 - 2023/6/9
B股 2023/6/13 2023/6/8 2023/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金兴贸易
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 0.04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2) 对于持有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
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45 元人民币。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 0.045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按照每股 0.05 元人民币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23 年 4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1:6.8847)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7262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
现金红利为 0.006536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在本次现金红利发放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
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按照每股 0.007262
美元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 421 号 3 号楼 3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712002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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