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理工大学学生吕世瑜因在社交媒体平台煽动鼓吹“港独”一案,香港终审法院22日上午作出宣判,一致裁定驳回吕世瑜上诉,维持5年刑期的原判。被告需继续服刑。
这是首宗针对香港国安法刑期分级制的终极上诉案。
(资料图)
图为香港终审法院大楼。中新网记者 陈永诺 摄
26岁香港学生犯分裂国家罪
资料显示,被告人吕世瑜今年26岁,于2020年9月24日被捕。被捕时警方在其家中搜出胡椒球弹的气枪、伸缩棒、刀具等,被告其后在会面记录中称这些物品多用于玩野战游戏。但警方发现,被告曾于2020年9月两度在社交媒体发帖出售胡椒球弹气枪。
此外,被告还是社交媒体Telegram某“港独”公开频道的管理者之一。该频道中的发帖和转帖多为煽动暴力的内容,及向示威者贩卖装备对抗警方之用。被告也曾多次在频道中发表涉及“港独”的言论。
2022年,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承认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
图为香港终审法院。中新网记者 陈永诺 摄
香港国安法:
煽动分裂国家情节严重者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香港国安法,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香港国安法规定,若有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3种情形,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认为认罪后应获得减刑三分之一,但控方指出案件“情节严重”,不应批准被告减刑要求。最终被告被判囚5年。
香港上诉法庭:
求情因素应优先采用
香港国安法条文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希望减轻刑罚,但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驳回。上诉庭认为,本地法律认可的求情因素必须与香港国安法中有效惩治危害国安行为的立法目的一致。遇有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用香港国安法条文。即使被告适时认罪,亦不能被减刑至低于“最低刑期”的要求。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33条列出的3种减刑条件,即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尽列无遗”,但当中未有涉及认罪,而认罪可获刑期扣减,就属普通法下的案例原则。维持被告判囚5年的判决。
香港终审法院:
减刑条件已于香港国安法中
“尽列无遗”
上诉败诉后,被告再次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就2个法律议题提出终极上诉。分别为国安法第21条中,“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如何恰当诠释,特别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以及国安法第33条指明的3项减刑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条文会否有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作减刑。
在22日终审法院的判词中,重申了香港国安法条文的诠释方法、与本地法律的衔接原则等。认为被告的主张“站不住脚”。且被告适时认罪不属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下调刑罚的情形,因此驳回被告的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司法机构显示,本上诉案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审理,5名法官均为本地法官,是继黎智英保释案后,第二宗没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参与的国安法终极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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