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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无证据证明商品来自于特定区域的情形下,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对地名进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6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涉假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杭州市某茶产业协会于2011年6月注册取得第912***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次年5月,上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10月,杭州市某茶产业协会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杭州市某茶管理协会。2021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茶叶店,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包装盒标识有“西湖龍井”等字样的茶叶。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西湖龙井”与原告注册商标“西湖龙井”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相同,与原告注册商标整体构成近似。
经审理,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人民币8000元。
法官表示,“西湖龙井”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常有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实施侵权行为,新式仿冒手段层出不穷,如通过“真罐装假茶”“以次充好”等方式贴真标卖假茶,使用“狮峰龙井”“西湖边的龙井”等字样“打擦边球”,以及虽然茶叶原叶是“正品”,但是没有按照申报的工艺、技术规范进行加工而不符合检测标准等,市场上的假“西湖龙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
为进一步遏制制假售假现象,商品经营者应当重视商标侵权问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经营活动,从正规合法的上游渠道商采购商品,并保留好采购商品的发票、收据等证据,从根本上降低侵权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不能攀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需要描述产地,生产者可以用描述性方式正当使用地名,比如“源自……”,不能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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