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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黑手、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连同集团旗下3家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违反香港国安法一案,定于9月25日开审。黎智英早前申请永久终止聆讯(案件在公开审讯前,法庭进行的各项中途聆听与讼各方的陈述)。29日下午4时,香港高等法院就黎智英终止聆讯申请颁布判词,3名法官一致驳回其申请。
据香港“东方日报网”等港媒报道,黎智英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早前由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和李运腾审理。黎智英此前就该案提出永久终止聆讯申请,声称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任命制度实施过程“缺乏透明度”、香港律政司“阻止”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蒂姆·欧文来港“属迫害而非检控”。香港律政司曾对此表示,现在香港所有司法人员任职前均须宣誓,故无须担心审讯时出现不公。
在香港法律中,什么叫做“永久终止聆讯”?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陈晓锋29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解释称,香港《基本法》第63条说明,由于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不受任何干涉,因此一般而言,如果起诉的控罪合适,没有明显错误,而相关级别的法院有权处理该案,法庭就有责任审理案件。但在例外情况下,为了防止司法程序被滥用,法庭有酌情权作出合适命令,包括下令“永久终止聆讯”(又称“永久搁置聆讯”)。所谓“永久终止聆讯”,简言之属辩方的最后手段,如果黎智英成功申请,就等于案子完结。法庭只会在十分“不寻常”及“例外”的情况,颁令终止聆讯。不过即便终止聆讯,控方仍可以通过上诉或司法覆核方式挑战,倘若成功,上级法院有权颁令重审。
陈晓锋认为,黎智英有关说法是完全颠倒是非黑白。“行政长官从各级法院现任法官中挑选及任命指定法官,现任法官则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根据司法及专业素质选择,按《基本法》在完善的任命制度下被任命为法官。”他同时解释称,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均有不同主责范畴,除了国安案,他们仍有其他刑事及民事案件需要处理。黎智英案将会公布完整的裁决理由,让公众知道有否偏颇。因此,国安法3名指定法官29日颁下裁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国安委行事出于“恶意”,并认为黎在案中会有公平审讯,一致否决黎的申请。
香港星岛日报网称,黎智英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中,4名被告包括75岁的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黎智英被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一项“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案件将于30日开庭进行案件管理会议,预计为期 40日的审讯将在9月25日开审,约在11月21日审结。报道称,黎智英今年先后两次就该案聘请海外律师相关事宜入禀:今年2月,黎智英入禀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布全国人大释法不影响法庭批准他聘用蒂姆·欧文的决定;4月,黎智英再次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入境处处长有关决定提出司法复核。对此,香港高等法院5月19日全部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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