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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日前正式实施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记者注意到,《条例》将耕地保护独立成章,明确了管控耕地“非粮化”的三种引导方式。
据介绍,海南省1994年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前后经历6次修改,为不同发展时期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新时代国家土地管理新要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入推进,为贯彻落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必须坚定不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重要论述,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海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王帅介绍,相对于原有条文,《条例》将耕地保护独立成章,将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开垦费用管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耕地保护激励机制、生态修复等纳入,形成耕地保护新体系。
结合海南省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的现实需要,《条例》在管控耕地“非粮化”上提出了三种引导方式:一是采取经济上激励,促使老百姓自觉保护耕地;二是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恢复耕种,破解耕地“晒太阳”问题;三是采取政府引导耕地流转方式,推动零星分散的小农经济种植模式向集中造大田的现代化农业方向发展。
《条例》强化耕地保护各方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重要依据,构建了权责一致的耕地治理体系。这也是海南省第一次将这一主体责任提升到地方法规层面。
针对长期以来耕地开垦工作中存在的“重开垦、轻管护”问题,《条例》细化了后期管护任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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