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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23日发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明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理工农医类学校或校区,学校进口自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享受“零关税”政策。未来,学生在海南也能“留学”。
按照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办学,应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办学机构作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法人,要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办学机构应按照不低于本机构的教师配备标准选派或者招聘足够数量的教师到办学机构任教,鼓励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鼓励办学机构和境外高等教育机构互派学生、互认学分。
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步推出。办学机构自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可享受“零关税”进口政策,符合条件的学校合作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外籍教师及工作人员在海南工作、居留、生活也将更加便利,目前海南实行59国免签入境,并将逐步扩大免签入境政策适用范围,逐步延长免签停留时间,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贸港的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相比以往的中外合作办学,此次开放高等教育机构到海南自贸港办学,给予了办学机构更大的自主性。不需要中方教育机构共同参与举办,中国境内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提供土地、校舍、资金等资源参与办学。办学机构限于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专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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