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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讯(记者 刘美君)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有关情况,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10件。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
杨临萍表示,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十年以来,人民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覆盖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濒危动植物、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乡村等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全方位公益诉讼保护体系有效建立。
杨临萍介绍,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人民法院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系统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三大环境危机,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杨临萍指出,积极构建协调联动机制,深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行政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环境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促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
她还表示,最高法将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进一步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化,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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