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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昨天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通知要求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国家医保局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此外,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在坚持市场决定价格、尊重企业自主定价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引入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社会共治,引导企业公开透明合理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经各地主动申请,北京市、河北省等6个省(市)医保局为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企业可自主选择1家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申报首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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