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证监局公告,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慧、董宏磊、卢剑、陈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海南证监局对中审众环执行的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凯撒)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众环审字〔2021〕1700017号)、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众环审字〔2022〕1710067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中审众环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评估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为高水平,在执行营业收入审计抽样程序时,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抽样标准等进行记录和说明,也未评价抽取的样本规模是否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审计抽样执行不规范,如2020年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营业收入底稿中,存在重复抽样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ST凯撒部分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说明未发函的原因。
二是未对回函不符的部分询证函执行替代程序。
三是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是未对部分发生额、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函证,且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实施函证的理由。
五是未对部分询证函保持充分的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ST凯撒子公司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航空)向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航司(以下简称海航航司)预付机票款,海航航司应于每月1日前向ST凯撒返还月度权益金及奖励金,冲抵ST凯撒预先支付的机票款。2020年度,海航航司未按协议要求按月返还权益金。2021年2月,海航航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相关企业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你所未对上述预付账款是否减值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相关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你所对北京凯撒收付客户1亿元的项目执行细节测试时,仅检查银行回单,未见核验合同、凭证等其他材料。同期,ST凯撒另一家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同一客户存在1笔1.5亿元的收付款往来。经查,该客户为自然人独资的小微企业,实缴资本50万元,主营业务不涉及旅游行业。你所未对ST凯撒与该客户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遗漏
一是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万景新展(天津)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关联方,而“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底稿中未记录其为关联方。
二是对于ST凯撒购买、出售的部分股权资产,你所未获取相关决策文件、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协议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评估营业收入重大错报风险为高水平,在执行营业收入审计抽样程序时,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抽样标准等进行记录和说明,也未评价抽取的样本规模是否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同时,你所2021年度索引号为4100-5“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表”中,审计底稿未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抽样标准、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记录和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ST凯撒的子公司易食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遗漏
一是2021年度收入底稿中,未对部分营业收入毛利率异常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二是审计底稿中未记录部分审计调整具体内容及调整分录。
三是2021年度货币资金底稿中,对于ST凯撒账面银行信息与银行开立账户清单存在的差异,未进一步说明原因。
四是对于ST凯撒处置部分子公司股权,未获取相关决策文件及定价资料等。
五是对于ST凯撒子公司重庆同盛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客户的资金往来,你所在2021年度审计底稿中记录“经检查,后附附件较为齐全,未见其他异常”,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后附附件与标记索引等内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海南证监局指出,你所在ST凯撒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李慧、董宏磊作为ST凯撒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李慧、董宏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中审众环在ST凯撒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卢剑、陈吉作为ST凯撒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卢剑、陈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南证监局强调,中审众环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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