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方撤回对两名收购、出售人工繁育鹦鹉等动物的被告人段吉国、王妹兰的起诉。此前,两名被告曾因收购、繁育、出售数十只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和太阳尾椎鹦鹉,于去年12月分别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随后二人均提起上诉。如今,检方在二审判决前撤诉,意味着两名被告已是自由之身。关于撤诉理由,检方表示: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正如检方所言,在这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之所以有幸重获自由,正是因为司法解释发生了重要变化。此前,最高法、最高检于4月7日刚刚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文件中,“两高”明确规定: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特别是针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系统的全新表态,不仅改变了这起案件的结果,也为更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从业者、爱好者摘下了法律的“紧箍咒”。从结果上看,这不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赋予了公民更大自由,也强调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有助于让具体个案的处理结果进一步贴近公众观感。
近年来,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的案件时常见诸报端,并在舆论场上引发争议。不论是在宠物行业的“圈内人”眼里,还是在普通民众看来,这些案件的定性、量刑都明显偏重,有“刑责不符”之嫌。除了屡有发生的“卖鹦鹉案”之外,农民为保护庄稼圈养野猪被抓等事件,也有悖社会大众的朴素正义观。
从法条主义的视角出发,过去这些案件的处理完全有法可依,在程序上找不出任何问题。然而,从社会反响上看,仅凭一句“处理合法”,并不足以扭转公众对这类案件的现实观感。在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上,有关部门依法办事当然没错,但是,如果依法办事的结果对“野保”事业助益寥寥,反而还会造成社会矛盾,既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疑需要得到认真审视,从而更好地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合。
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说刑罚要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相适应。具体而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目录上的鹦鹉并买卖,实质上并未威胁野生鹦鹉的生存环境。农民为了保护财产而“抓猪”造成的损害,也并没有严重到要被追究那么大责任的程度。司法系统对违法犯罪人员追究责任,为的是维护公平正义,对恶行形成震慑,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如果有人明明没有造成什么恶果,却受到了过重的惩罚,显然无益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部门不仅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问题作出了全新解释,同时还提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一只入罪”;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也应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这些“打补丁”的地方,无不与之前引发争议的具体案例有所呼应。种种细节说明:“两高”已经充分意识到了旧有规定与实际情况的脱节之处,决心以司法解释的更新促成司法实践的转变。《解释》发布后不到两周,两名被告便重获自由,其效果可谓立竿见影。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当中,怀有朴素正义感的公众不妨乐见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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