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四川省三台县法院依法对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史某、赖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上述4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所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判决“三台县潼川镇领味火锅店”登记经营者史某、实际经营者赖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9.3万余元。
2018年领味火锅店经营者史某、赖某,为了节约成本、提升收入,伙同蒋某、梁某从火锅店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回收、熬制“地沟油”,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再次予以销售,直至2020年12月1日被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控。在此期间该店所销售的含有“地沟油”锅底的金额高达228.93万余元。
领味火锅店违法使用“地沟油”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巨大,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2021年8月2日,三台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起诉至三台县法院。
2021年8月4日,三台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以史某、赖某之行为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支持由被告人史某、赖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4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史某等4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同时,判决4名被告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追缴经营者史某、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8.93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销售额十倍赔偿金人民币2289.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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