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财经1月13日电(记者 宋宇晟)餐馆店招能不能使用“青花椒”三字?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此给出了明确答案——餐饮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2021年年底报道显示,多家餐饮企业因为使用“青花椒”三字成为被告。原因是他们使用了“青花椒”商标,被指涉嫌侵权。
原告方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多个“青花椒”及带有“青花椒”字样的商标名称。
据了解,青花椒在四川是一种常见调味品,青花椒鱼火锅也是四川特色。
在此次宣判的案件中,被质疑侵权的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一审败诉。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显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四川高院还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表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法院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较高的辨识度,与作为调味料的“青花椒”可以泾渭分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院指出,涉案注册商标取得授权后,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
法院认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去年也曾出现此类商标纠纷。
记者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对此回应,“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当时强调,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不能乱收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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