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
《规定》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法院应予受理。
在此基础上,《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此外,《规定》还总结环境司法实践经验,对禁止令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予以规定,如询问、勘查、复议程序等。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其规范适用将有助于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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