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视频
央视网消息:备受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有针对性的修改中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宁兰:这次把这个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列举出来,同时还辅之以相应的约谈机制,也就是说要形成一个合力。用人单位接受约谈之后拒不改正那也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过去也是没有的。
针对不少职场女性面临投简历被卡“性别关”等诸多难题,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的引导。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宁兰:不管是招聘录用中的性别歧视,还是职场中的性骚扰,我觉得都要强调预防为主,特别强调单位的防范义务,一定要注重事前和事中的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做得已经非常详尽和到位了。
有关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明确强调,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凡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专家表示,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宁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我觉得是体系化和科学化的,有一些根本性的改变。国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我觉得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在它实施之后,应该说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预防、制止和惩治这样一个法律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