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一系列备受关注的法案提请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音违法行为的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机动车轰鸣“炸街”将依法惩处
在治理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方面规定,草案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