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16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两高”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官方表示,近一时期来,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冻品等犯罪频发,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和正常贸易秩序。走私冻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走私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或逃避追缉,采取暴力抗拒执法,驾驶改装船舶高速行驶冲撞等方式,严重威胁海上正常航行安全。为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现就当前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共有六条。其中明确,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意见》称,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意见》称,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身份,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认定;拥有两国以上护照的,以其入境时所持的护照认定其国籍。
《意见》还列出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形。
这份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制定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