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鄂尔多斯市疾控中心转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查函,西安市确诊病例刘某某于12月6日在西安交大一附院与徐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有过接触,徐某某、杨某某现居于乌审旗境内,要求进行协查与管控。经流行病学调查,现将徐某某、杨某某行程轨迹通报如下:
12月6日8:00二人在西安交大一附院神经内科门诊就诊,徐某某一直在神经内科就诊区等待就诊,丈夫杨某某在门诊一楼挂号缴费,就诊期间曾两次进入神经内科就诊区,停留时间大约20分钟左右,11:00离开门诊楼,11:20到医院餐厅就餐,12:00到达宾馆(酒店微信收款人艾某某),18:00在西安交大一附院做核磁共振,随后取片子,19:00途经餐厅就餐后于19:30到达宾馆。
12月7日至12月10日12:00二人一直在宾馆,每日10:00至11:00和18:00至19:00外出就餐,再无外出。
12月10日16:00二人从西安乘坐大巴车于22:00到达靖边,随后在靖边君至酒店六楼住宿。
12月11日6:50离开靖边君至酒店,7:00到靖边车站买票,7:15乘坐小型客车(共8人)出发,于9:00到达榆林榆阳区中医医院,在三楼肠胃科就诊买药,12:00离开医院后就餐,随后乘坐私家车(同车7人),13:35从榆林出发于16:07到达乌审旗,16:12在乌审旗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大约停留20分钟左右,随后离开回家,同居人员4人(儿子、儿媳、2个孙子)。
12月12日,17:30到勇泰三楼国宴6包间就餐,共12人,包间服务人员1名(信息不详),21:20离开回家。
目前,已对徐某某和杨某某采取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2月5日和12月11日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二人均未接种新冠疫苗。
鉴于徐某某和杨某某活动时间轨迹,乌审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对广大市民提出如下疫情防控建议:
1、请上述时间与徐某某行程轨迹重合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并立即向所在嘎查村(社区)、单位或乌审旗疾控中心报告,积极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健康观察等相应管控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2、密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泻等症状,请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立即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报告14天内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诊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接种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有效、最安全、最经济的方式,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广大群众尽快前往就近疫苗接种点接种新冠疫苗,共同筑起防疫屏障。
4、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继续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守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值班电话:
乌审旗疫情防控指挥部:0477—7582077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0477—7581820
乌审旗疾控中心:0477—7212784
乌审旗人民医院:0477—7219676
乌审旗蒙医综合医院:0477—7561153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0477—7582271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0477—7552161
纳林河工业园区:0477—7560717
嘎鲁图镇:0477—7583380
无定河镇:0477—7560221
乌审召镇:0477—2247988
图克镇:0477—7510072
苏力德苏木:0477—7520007
乌兰陶勒盖镇:0477—7552004
乌审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