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前下发《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规定,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意见》中明确,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意见》还要求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保障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且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总台记者 贾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