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的“修养”

2021-11-27 08:07: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一般认为,春秋时期的邓析是律师的祖师爷。不过,由于邓析在帮人们打官司的时候,总是“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并且他对是非的说辞更是“可与不可日变”,原告找他,他就说原告有理,被告找他,他又认为理在被告这边,搞得社会上人心浮动,秩序大乱,所以他的结局也很是悲惨,最后被子产给杀了。

祖师爷落得这样的下场,似乎就注定了从事这个行业之人生存之艰难。在邓析以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无不对讼师进行各种打压,讼师虽然也以“师”名之于世,却并无“为师”的待遇,其社会形象也总是负面的,在各种史料或法令记录中的讼师,几乎都被描绘成一副“恶讼师”的形象,巧舌如簧、无中生有等带有贬义的成语,也多用来描写讼师,他们几乎成了专门和官府作对的人,自然也就成了被朝廷所打压的人物。

只不过讼师禁得,讼事却禁不得。因为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纠纷,也就会有争讼。讼事的解决则离不开讼师的帮助。在古代,普通老百姓对法律了解不多,当遭遇纠纷打官司时就得找讼师帮忙。可以说,讼师是一个为执政者所禁却又是社会有需求的职业,所以,一些相当于执业指南性质的“讼师秘本”就有了一定的市场,只不过由于从业者的危险性,这类书籍就只能以不具名的秘本的形式隐秘地流传于世了。

讼师是否真的都是一种“恶”相?真实的情况,可能并不像地方官记录或民间流传的话本中那样,只有一副“恶”品相。日本著名法律史学者、京都大学的教授夫马进先生,是收藏与研究我国明清时期讼师秘本的权威。在其论文《讼师秘本<珥笔肯綮>所见的讼师实像》一文中,就通过对秘本文本的分析,向读者还原了现实生活中讼师的真实形象。

据夫马进教授的介绍,《珥笔肯綮》是一部仅有74页的抄本,现藏于江西省婺源县图书馆,在卷首的《珥笔肯綮序》上,署名“新安婺北小桃源觉非山人序”。“觉非山人”应该是笔名,以免读者知道作者的真名并暴露出自己是一位“讼师”的职业身份。

从《珥笔肯綮》所收录的诉讼文书与上呈文书的范文来看,全书的内容包括“《珥笔肯綮序》、附录口诀、告状(告发状)、诉状(答辩书)、呈词(上呈文)、禀贴式、执照等”,其中的“告状”与“诉状”内容,还各按吏、户、礼、兵、刑、工等部做了分类。夫马进教授认为,在该书的“序”中,虽然作者觉非山人自云“即生平所经历者,逐类叙之”,但并不意味着其中所涉及的诉讼文书真的都和作者有直接的联系,而应该是“著者之目所曾触及者”,即作者亲眼看过,但不必然都是作者自己撰写的。

我们知道,在古代的法庭上,并没有辩护人这一角色,诉讼中也并无辩护这一程序,因此,讼师的活动平台并不在法庭上,呈现其巧舌如簧的“辩才”,主要是在其他场域。从《珥笔肯綮》一书中收录的讼师所应学习的“范文”来看,讼师的工作,“基本上就是为人代作诉讼文书或呈请文书。”一位优秀的讼师,通常也是善于文章写作的。由于官府对诉状的字数有限制,老百姓告状时,鲜有能在有限的字数内将案情及自己的诉请说清楚,这就需要讼师代写书状。《珥笔肯綮》的作者通过对诉讼文书的评论,提出了优秀书状的标准。比如,一篇优秀的书状,应该在情理法上都能有收效,或者能“布情以动人”,令法官产生哀怜之情;或者能揣摩法官的心理,“凡事官府既先禁,必寻一条去路,使好宛转”,即引导法官一条去路,好让他容易作出判决;或者教导人们如何诉讼,如“发起诉讼前应做什么”,或是“依法应如何处置某事较为妥当”等等,实际上讼师担任了法律顾问的角色。

在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时,讼师也表现出了良好的法律素养。在《珥笔肯綮》的“附录口诀”中,提出了讼师应遵循的“守则”,它要求“作者不可搜罗事砌,不可虚空扯拽,致自招污重罪”。直言讼师不可以挑辞架讼,给自己招来诬告的罪名。而一篇例举的《刑·盗贼》篇的范文中,作者针对为了举发盗贼而以自己的婢女为目击者的例事,其评语是“凡盗贼必要有实赃实证,方可成招。此虽有婢认厶在内,然婢已家人也,不能作证。”也就是说,一个家人的婢女是不能充当证人的。这里所提出的证人证明力的问题,可以说直逼我们现代的证据制度。

我们从《珥笔肯綮》中所看到的讼师形象,是不虚构情节、不故弄玄虚、不曲解法律、不颠倒是非的人。它告诉讼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才是一个合格的讼师所当为,怎样才可以在打压讼师的大环境下,使自己处于安全的境地,不为自己招致祸端。这样的讼师秘本,让今天的人读来依然有所教益:“秘本”作为一项讼师或律师的工作指南,若照此做下去,因邓析而形成的讼师“是非无度”的形象就会有所改观吧。马建红(法学博士)  

漫画/陈彬

关键词: 讼师 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