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法官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结果运用等作出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法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明确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法官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法官年度考核优秀的,其参加法官等级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法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当年度不计算为法官等级晋升的任职年限。法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当退出员额。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指导意见》明确,法官考核指标应当按照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根据不同法院层级、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特点,分层分类设置,对院庭长的考核指标单独作出规定,同时赋予各地结合实际对考核指标内容进行细化和针对性调整的权力。
《指导意见》侧重对法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维度设置考核指标,对办案数量的考核以结案数量为基础,通过设置案件权重系数,实现不同业务条线(岗位)法官办案工作的量化比较。对办案质量的考核,以案件发回、改判等情况为基础,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等机制,重点考核法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释法说理、裁判结果等情况。对办案效率的考核,明确以审限内结案率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案件审理周期以及超过审理期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情况。对办案效果的考核,以案件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针对院庭长作为法官角色回归一线办案,《指导意见》提出,要综合考虑本单位(部门)人员规模、案件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区分不同地区、层级、岗位,科学合理确定院庭长办案数量标准和办案类型。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庭长、副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通报辖区下一级人民法院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另外,对院庭长的办案任务量进行单独考核,规定无正当理由办案数量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