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副主任、副理事长王挺犯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挺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行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局长、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副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协调贷款、工作调动、职务调整、购买股权、承揽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骆某某等16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98.38万余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对于有争议的事实逐一核实。被告人王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