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委宣传部获悉,内蒙古兴安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对姚某、燕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处理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乌兰浩特市居民姚某、燕某,二人为夫妻关系,于10月3日从乌兰浩特市外出旅行,先后前往珠海市、兰州市、白银市以及额济纳旗等地,10月12日、13日3次在发现阳性病例的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桐楠阁饭店就餐。于10月17日返回乌兰浩特市后,未按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其全部行程。10月18日,兴安盟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防控组发布《紧急提醒》,19日,盟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要求“10月5日以来,有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旅居史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报告行程”,二人仍未向所在单位和社区报告其额济纳旗及其他涉疫地区旅居史,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针对上述行为,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对二人已启动了调查取证程序,将依法处理,姚某所在单位已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全盟广大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凡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要主动报备,对瞒报、谎报、迟报个人行程或健康状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总台央视记者 呼和牧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