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 辉)近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0月1日起,陕西法院在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全面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今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各级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将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金额;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将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金额。
据了解,陕西高院从2019年开始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从两年试点情况来看,2020年较2019年一审案件数下降了7%,二审案件数下降了14%,上诉案件大幅减少,平均个案赔偿数额同比增加了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