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每个省份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5种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将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同时发生的与门诊慢特病治疗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费用分开结算。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成功后在票据、清单等凭证上显示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类别(普通门诊或门诊慢特病)。
此外,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做好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落实就医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严厉打击医保欺诈骗保行为,防范基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