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复杂的案情、残忍的犯罪手段、二人所作的供述发生多番变化等问题,都使该案备受关注。
△ “本案是否存在特殊的犯罪模式?”
△ “法子英已被枪决,劳荣枝的供述是否死无对证?是否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 “劳荣枝、法子英和唯一幸存者刘某之间的供述或陈述存在矛盾,法庭该如何采信?”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就上述几个网友热议的话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刘静坤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 、西北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副教授石忠莉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 。
劳荣枝案属于系列案件,犯罪模式具有典型性
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 ;法子英实施暴力 ,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4个城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 。和该案类似的犯罪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
“本案属于系列案件 ,因此针对犯罪模式的分析,有助于认定犯罪动机、手段和行为规律,并且建立具体个案之间的关联。 ”刘静坤认为,公诉机关总结的犯罪模式有助于整理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系列案件的证明。不过,对于被告人劳荣枝被指控的具体个案,仍然要基于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在吴允锋看来,这类犯罪呈现出以下四点典型特征 :第一 ,被害人是经过物色挑选的,因此既有随机性,又有一定的选择性。第二 ,共犯之间存在分工协作性,一人通过诱骗的方式,配合其他共犯人进一步实施犯罪。第三 ,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在实施绑架、抢劫后依然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危害巨大。第四 ,犯罪行为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困难。
对此,孙本雄提醒道:“从未来被害预防的角度出发,大家在面对诱惑时请务必保持冷静,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失。”
即使法子英已被枪决,劳荣枝的供述也不意味着死无对证
在首次开庭庭审过程中,虽然劳荣枝对自己所涉抢劫、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未作过多辩解,但她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杀人,称合谋不存在 。她多次声明 自己是在法子英的威胁下协助犯案 ,自己也是受害者,甚至劝阻过法子英不要犯罪 。
Q
因此,部分网友提出疑问:
劳荣枝存在将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全部推卸给已被枪决的法子英的嫌疑,那么是否存在“死无对证”情况呢?
“虽然法子英已于1999年12月18日被执行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带来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束手无策或死无对证。” 吴允锋说,该案除了言词证据外,据以定案的证据还包括了当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所收集的其他物证、书证、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
刘静坤表示,法子英作为共同犯罪人,尽管已被执行死刑,但其此前作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核实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同为陈年旧案,但与其他久侦未破的案件相比,本案在证据体系上存在一些特殊性 ——法子英此前已被抓捕归案,经审判后已被执行死刑,所以本案的主要证据,已经被固定在法子英先前案件的证据材料之中。 ”法庭既要仔细核实先前案件的证据材料,也要认真分析新收集的证据材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犯和同案犯之间存在一定区别: 同案犯是指同一个刑事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而共犯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个案件。
但不管是共同犯罪人还是同案犯,由于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被告人可能会为了逃避罪责而虚伪陈述;或者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犯的罪行。
正因如此,对于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更应当坚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孙本雄认为,法子英的供述、幸存者的证言、警方查获的犯罪工具等,均可用于验证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如果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之后,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认定劳荣枝有罪并判处刑罚。
既不能简单采信庭前供述,也不能径行否定庭审辩解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合肥案中,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出租屋内,屋内的法子英将殷某关进了以“关狗”为由订制的钢筋笼子里 ,最终殷某被勒死。
法子英在第一份供词中称,自己第二天出门去见殷某的妻子前嘱咐劳荣枝:“如果我12点前没有回来,你就把他杀了赶紧逃跑。”结果法子英被警方成功抓获。而当警察赶到出租屋时,殷某真的已经被勒死,而劳荣枝则逃之夭夭。
但法子英后来又改变了这份供词 ,他在其第二份供词中称:自己在去见殷某之前就已经将殷某勒死,不是劳荣枝杀的人 。
事实上,落网后的法子英自知难逃死刑判决, 故始终以“横下一条心”的心态包庇着劳荣枝。 在他得知劳荣枝没有被抓住之后,他曾7次为劳荣枝开脱 ,将所有罪行都揽在了自己身上。
在绑架殷某后,法子英曾于1999年7月22日晚上和7月23日早上,两次外出去取勒索金,临走前均对看守的劳荣枝说:“如果他(殷某)叫喊,或者我没回来,你就勒死他。”
并且在绑架殷某的期间,法子英将小木匠陆某诱骗至出租屋内,当着殷某的面将陆某杀害。
而在二人所犯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常州案的刘某 曾透露,在自己被绑架整个过程中,法子英和劳荣枝没有任何交流,配合非常默契,可见绝非第一次犯案 。
然而,在首次开庭的法庭上,劳荣枝不仅否认了共谋杀人,还“为自己的胆小怯弱不敢面对、逃亡20年没有投案而感到抱歉”,表示自己愿意倾尽所有进行赔偿 。
法院经审理认定,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劳荣枝拥有典型的反社会人格 ,聪明且善于谋划。即使目睹了多起杀人现场、得知法子英被执行死刑,她依旧能通过整容、化名等手段逃避追捕20年,由此可见其心理素质之强大。”石忠莉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道。
而对于证据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言词证据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和心理学等领域的专门知识加以分析,并进行调查核实,排除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
“由于劳荣枝在庭审中改变了此前的部分供述,因此,法庭既不能简单采信庭前供述,也不能径行否定庭审辩解 。”刘静坤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 ,系坦白。但考虑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
故认为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判决。
2020年9月1日一审首次开庭,劳荣枝指认相关证据材料
劳荣枝案时间线
1996年
劳荣枝与法子英结识并成为情侣。
1996年7月——1999年7月
法子英伙同劳荣枝于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全国多地流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诱骗手段绑架、抢劫并杀害七人。
1996年7月29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对发生在南昌市东湖区芭茅一巷1号602的抢劫、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1996年8月18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附有法子英和劳荣枝照片的通缉令。
1997年10月
劳荣枝和法子英于浙江温州绑架、抢劫浙江温州的梁某和刘谋清。取得财物后法子英将两人杀害,随后一同逃离。
1998年夏季
劳荣枝和法子英于江苏常州绑架刘某。刘某为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
1999年7月22日——7月23日
劳荣枝和法子英于安徽合肥绑架殷某,法子英先外出将木匠陆某骗至出租处并杀害,后将殷某杀害。
1999年7月23日
法子英持枪拒捕未遂,被警方当场抓获。
1999年11月18日
法子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1999年12月28日
法子英被公开执行枪决。
2019年11月28日
劳荣枝在福建厦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5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派员将劳荣枝押解至南昌。
2019年12月12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侦查。
2019年12月15日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提请审查逮捕。
2019年12月17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
2020年8月31日
南昌市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9月1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
2020年12月21日上午
南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
2021年9月9日上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