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其经营的某石厂开采地点的东侧,使用挖掘机、翻斗车、铲车等机器超越采伐许可证的范围越界开采,开采的矿石一部分用于铺垫厂院路面,另一部分用于抵顶欠款。经鉴定:越界开采量为14475.41立方米,越界开采物为建筑用花岗岩(风化料)。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越界开采矿石20余万元。2020年4月,赵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满六十五周岁,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对其执行时予以折抵罚金。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为了获取眼前经济利益,超越矿区范围开采矿产,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更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采。(李德兴 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