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从四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问责办法》就是要让教育督导“长牙齿”。
田祖荫表示,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中办、国办去年初出台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问责办法》的制定思路是:于法有据。在法理层面,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要求设计《问责办法》条款,确保问责合法合规、有理有据;分级实施。在实施层面,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规范有序。在程序层面,设计了一整套流程,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努力使其心服口服;用好结果。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据介绍,通过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我国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包括总督学顾问20人、国家督学顾问82人、国家督学200人、国家特约教育督导员300人。目前全国共有各级督学14.7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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