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日电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其中明确,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例如,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等九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