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24日公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当天通过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完善电影检查规管制度,防范及制止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草案规定检查员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不利于国家安全;赋权政务司司长,如果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指示电影检查监督(监督)撤销就该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就一部影片做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让检查员有足够时间处理以及咨询法律意见。特区政府同时建议做出以下修订,包括检查员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观众(或家长)的指明告示,减轻影片可能潜在的不良影响;赋权获监督授权的督察,在获法庭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强执法能力。至于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电影则施加较重罚则,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及罚款100万港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24日称,新法例将于本周五刊宪,9月1日交立法会进行一读和二读。有港媒注意到,法例草案“违反国家安全”的字眼改为“不利国家安全”。邱腾华回应说,字眼上的意思相同,实际情况是因应国安法生效而做出修订。他重申仍尊重创作自由,修订草案是为了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影,而电影不应获豁免,现在已有足够空间创作。特首林郑月娥此前也表示,深信修订电检条例检查员指引不会影响创作自由。她强调,确保创作自由的同时需要保障国家安全。曾任五届香港电影金像奖评委会主席的香港影业协会理事洪祖星称,香港国安法未实施前,早期电影条例规定“如果当中内容对周边国家或地区有不友好表现,电检处有权禁止电影上映”;作为电影投资人,想搞政治题材或想危害周边地区安全,看到剧本心中就知道。他认为,修例条文比较清晰,不易踩红线。(杨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