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 信仰的力量

2021-06-14 04: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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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加强国家政治、法律上层建筑领域的建设,更好地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成为重大而迫切的任务。为此,毛泽东以很大的精力亲自主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

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参加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步入会场。图片来源:《中国共产党简史》

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肯定人民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会议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以及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我国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改造 基本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