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透露,“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日常检查、飞行(随机)检查、抽查抽检、体系检查、专项整治等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办“铁拳”行动各类案件2387件。现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铃木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铃木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上海铃木电梯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388弄的金鳌山小区的电梯进行日常维保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从单纯查看维保信息转变为注重查看维保过程,结合扫描“上海智慧电梯码”获取的维保信息和查看视频监控跟踪电梯维保人员行动轨迹的创新监管模式,发现电梯维保人员仅后台上传维保信息而维保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恶劣行为,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查,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作为金鳌山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对该小区内的56台电梯开展任何形式的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关系民生,涉及市民生命安全;电梯运行安全不仅与生产质量息息相关,更与安装后的维护保养密不可分。经由此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全面拉开全区电梯维保行业整治,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坚决扭转电梯维保造假的行业乱象,有效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保障乘梯安全。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1年4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至12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13件关于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保健品的举报和投诉。消费者反映,佳佳健公司以免费赠送米面粮油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到公司听讲座,并组织所谓养生保健课和健康讲堂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宣传,同时冒用某知名公司的名义,鼓动老年人消费购买其保健产品。在暗访踩点和确定“讲座”情况后,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动执法人员对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当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以健康讲座为名义,对数十名社区老年人宣传推销保健产品。讲座中,上海佳佳健商贸有限公司授意其员工伪造成自己是“中粮集团员工”,以虚假身份把成本低廉的保健品推销给老人,牟取暴利,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违法侵害对象基本以老年人为主,老年消费者本是弱势消费群体,不乏身患疾病、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的困难群体,更需要得到消费权益维护。虹口市场监管局以养身讲座及保健品销售会为打击目标,露头就打,重点整治,为社区十几位老年人挽回经济损失十余万元,守住了老年人“钱袋子”,让老年人辨明欺诈“套路”,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营造了健康市场环境。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明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明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21年3月3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明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名为FCB天然植萃(免洗抑菌喷雾)的消毒杀菌产品开展调查。经查,涉案产品瓶盖的封条上有“连续两年荣获空净行业大奖南山奖”的宣传内容,外包装上有“荣获钟院士亲自冠名空净行业奥斯卡‘南山奖’”等字样。该产品说明书上宣传在实验室密闭条件下,20-30分钟杀灭新冠病毒的有效性达99.9%。经核核实,涉案产品从未获得过“南山奖”,且当事人仅对FCB天然植萃的原液进行了实验室测试,与被稀释后的产品在日常环境中的效果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对涉案产品的功能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实验室环境下的数据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能在日常使用中杀灭新冠病毒。且企业明知“南山奖”与企业产品无关,但为了提升该款产品的知名度,提高销售量,故意在产品包装及瓶身封条上对产品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对于不正当的虚假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雍禾爱慕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医疗广告案
2021年4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雍禾爱慕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警告、罚款150000元整。并就涉案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线索移送。
前期,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自2018年7月起,当事人在美团APP“雍禾植发全国连锁(上海分院)”网店上宣称其所实施的植发手术具有“保证毛囊成活率达到95%以上”的保证率,并采用网友术前术后对比图片和文字内容作为宣传。然而,该宣称仅是当事人对以往个别病例通过检测仪器拍照对比后所得,并不保证所有植发患者。对于广告费用,当事人提供了一张广告发布者开具的金额为107692元的发票,内容为“信息技术服务费”。双方结算时未对费用明细进行单列,发票金额中还包含了网站运营和推广服务等费用,故确认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为了拓宽服务范围,提高业务收入,充分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医疗行业自身专业性强,而大众对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很容易造成医疗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以,《广告法》明确禁止医疗广告中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禁止使用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以免消费者受到此类“神医”广告的误导,做出错误的判断,影响病情治疗。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坚决打击。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侵犯“COC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侵犯“COC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没收、销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罚款共计106.47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形成系列案件。
2021年初,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外卖平台上买到了假冒的“COCO都可”奶茶产品。经初步调查,在外卖平台上销售所称假冒奶茶的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通过在店招上和奶茶杯上突出使用“COCO”字样的方式,涉嫌侵犯了“COCO及图”(注册证号第6075711号、注册证号第8250283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顺藤摸瓜,通过商标权利人及电商平台排摸,发现全市共有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存在类似行为,并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开展统一行动。经查,该19家经营主体主要通过加盟形式获得“CoCo&Lucky”商标使用权(注册证号第40418936号),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未规范使用该商标,却通过店招突出使用“COCO”字样、使用含有“COCO”字样的奶茶杯、吸管等物料等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 “COCO都可”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行动中共查获涉案侵权奶茶杯9万余个、封口膜79卷、吸管5万余支、手提袋6万余个。该21家奶茶店共19家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电商平台的协作,充分发挥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社会合力,重拳出击,既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朱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96000元整。
2020年1月7日,消费者戴某至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购买的十箱茅台酒涉嫌假冒,经茅台酒厂鉴定上述十箱茅台酒非茅台酒厂生产。该局立即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对销售者朱某开展调查,因销售金额已超5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启动行刑衔接移送公安处理。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朱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主观故意性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故移回该局作行政处罚。该局随即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朱某于2017年从手下一名工人处购买了30余箱飞天茅台酒,当事人用现金支付了货款,没有发票、收据等凭证。自购买后陆续用于招待客户,2019年12月经当事人的朋友介绍,将剩余的10箱飞天茅台酒销售给了戴某,销售价格为1600元/瓶,销售总额为96000元。戴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支付了96000元货款。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0箱飞天茅台酒非商标权利人生产,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10箱飞天茅台酒的违法经营额为96000元。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村市场酒类商品尤其是高档白酒私下交易日益增多,其中存在不乏假冒、质量不合格商品。本案就属于典型的农村市场交易“山寨”白酒引发的案件。通过查办此类案件,有效震慑了销售假冒白酒的违法分子。以生动案例教育当地消费者,引导其至正规的酒类商品经销商处购买商品,当地农村酒类商品私下交易得到有效遏制,此类消费举报投诉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