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李女士入职一家医疗服务公司,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为南京某诊所医生。2018年李女士休完产假回到单位,诊所将她调整到护士岗,工资也降低了。
李女士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到护士岗上班,工资也降低了近5000元。之后诊所以李女士不接受工作安排、不履行工作职责为由,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李女士请求裁决诊所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孙卉介绍,“《劳动合同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员工岗位变更原则上要书面协商,原来她的岗位是医生,擅自把她变更为了护士,这样来变更岗位就是违法的。因此李某不到护士岗上班不算旷工,用人单位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最终仲裁,由原诊所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李女士赔偿金6万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些内容会涉及到变更调整,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孙卉介绍,“我们建议,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需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再变更,如果没有协商一致,不能以不到新岗位就视为旷工解除,这样做要负担很重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