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该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未来,医保目录中的药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购买。
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国家医保局表示,这将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对这一政策,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华波表示,主要是发挥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灵活、分布广泛等特点,将其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用药选择,推动定点零售药店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
实际上,这一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医保目录药品,尤其是国家谈判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老百姓能用上药的“时间”问题。用国家医保局的话说,就是目录药品“进院难”的问题。
■ 问题
有的医保药品为什么会“进院难”?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建立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周期从原来最长8年到每年一次,甚至有些新药上市当年就纳入医保目录。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医疗机构药品上市的速度还有待跟上。
医保目录更新后,一些药品进了目录却还没有上市的问题也浮现出来,参保患者看到适用自己治疗的药品满足医保报销条件了,可在定点医院却用不上药。
对这一问题,黄华波表示,这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改革的正常结果。“改革前,药品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时间经历广泛使用、专家认可的过程。改革后,部分药品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客观上也造成了部分药品进院速度达不到群众预期。”黄华波说。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高级经济师陈昊介绍,历经近年数次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国家医保目录当中已经纳入了相当数量具有临床价值、能满足临床需求但价格和费用负担相对较高的药品。
“基于这些药品的临床使用特点,并非会全部在医疗机构配备,同时医疗机构对能够配备使用的药品配备入院也需要时间和使用经验积累。”陈昊说。
■ 解题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
国家医保局此次发布的医保药品新政,旨在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灵活度高的优势,使其与医疗机构形成互补。
“‘谈判是前半场,落地是后半场’,只有患者最终能够顺畅便捷地获取谈判药品缓解病痛,才能够将前期辛苦谈判获取的改革红利充分释放。”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副研究员郭武栋说。
增加一个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渠道,涉及多方利益的变化。陈昊认为,对患者而言,医保双通道能够让患者在适宜的机构适时拿到治疗所必需的药品,政策对相关药品配备机构的软件硬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了患者享有可靠的医疗和药学服务。同时医保部门在定点双通道机构,特别是覆盖了社会药房的实时支付和结算,有效地缓解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和经济支出压力,让医保谈判成果及时惠及民生。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由于并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会必然配备全部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保证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在产品谈判合同契约条件下的相关权益。谈判产品不必挤医院准入这根独木桥,而能够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在社会药房及时落地并获得医保基金支付。双通道政策无疑扩大了医保谈判药品的受益面。
■ 追问
会不会增加医保基金风险?
让老百姓更容易购买和使用上医保目录里的药品的同时,增加了医保药品的供应渠道,也同样意味着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付覆盖面。
过去医保基金在医院支付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方面,尚且有基金不合规使用的问题存在,如今,要让定点零售药店大量满足老百姓的医保用药需求,会不会增加医保基金的风险呢?
加强基金监管,成为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健委在医保新政发布后重要的工作内容。国家医保局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全国的医保用药情况实施监测。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介绍,国家卫健委建立了覆盖全国1400多家医院的监测网络,监测药品配备使用。
对于包括抗癌药在内的医保目录药品,郭燕红明确强调药品临床使用要规范合理。她表示,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的制度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的规范,还要按照疾病的诊疗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加强药师的处方审核,做好定点机构在用药全过程的管理。
郭武栋表示,此次新政的实施过程强调了常规分析和监测,也是保障改革效果的关键。
“一项改革政策落地实施的好坏,效果是关键。而往往进行事后总结性分析评价,失去了事中对问题形成时的及时发现,并作出应对和干预,降低政策调整的时效性和敏锐性。”郭武栋表示,这次《指导意见》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引入智能监控,同步进行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强调事中监管,可以有效对“双通道”管理机制的运行起到实时“保驾护航”的作用,并对过程中的堵点、漏点、难点做到及时发现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