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办公室
关于对拒服兵役新兵刘聪
实施惩戒的 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
刘聪,男,沙河市白塔镇人,身份证号130582199810133019,
2021年3月由沙河市征兵办批准入伍,4月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退回,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规定,经市征兵办研究,报市领导审批,决定给于其以下处理措施:
1. 取消义务兵优待,按沙河市今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共62550元予以罚款,上缴市财政局,由白塔镇政府督促执行,2021年9月1日前执行完毕,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金融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由金融办督促执行),行政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民政、住建部门不得将其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3. 沙河市组织、人社等部门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4. 由市融媒体运营服务中心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在“沙河电视台”进行通报,由市融媒体中心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在“沙河发布”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通报。
5. 由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沙河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沙河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