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公开征求意见: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2021-05-08 16:16:51

来源:互联网

关于《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部分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及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审批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周边”范围。二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三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中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近年来,部分地区探索消防改革,不再核发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企业申办经营许可证时无法提交消防合格材料,需要做好审批改革衔接。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不再将娱乐场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名录,不再出具相关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主要内容说明

关键词: 公开 征求 意见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