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印发《药品零售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提出,药品零售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员工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树立长期防疫的思想,熟练掌握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以及药品流通追溯系统、药安食美APP的操作流程。
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强药店员工健康监测,对出现发热、干咳、腹泻等症状人员,主动隔离就医,及时报告辖区相关部门。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设备,减少人员聚集,积极配合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疫情排查等各项工作。
加强营业场所消杀工作。及时制定、更新相应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营业环境的消毒与通风、设施设备以及药品的消毒工作,并做好消杀记录。
加强进店购药人员管控。严格执行进店顾客佩戴口罩,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做好技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持药店内营业秩序,严控社交距离,防止人员聚集。严格执行体温异常人员处置流程,对体温异常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并向防疫部门报告。
严格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和报告制度。使用药安食美APP对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完整。 落实双报告制度,使用药品流通追溯系统,确保所有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扎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违反防控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采取责任约谈、批评警告、暂停营业、媒体曝光等措施;对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