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男子符某甲在海口流窜伺机实施抢夺作案,他尾随一被害人进入巷子后,趁人不备将其佩戴的金项链猛力扯断并抢走。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目前已被海口检方公诉。
据指控,2020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符某甲骑着共享单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村中流窜伺机实施抢夺作案。当天9时50分许,符某甲发现,被害人谢某某佩戴金项链从菜市场买菜返回,遂步行尾随谢某某进入白沙门上村中二巷。符某甲趁谢某某不备,突然近身上前,一把将谢某某佩戴在脖颈处的金项链猛力扯断一半并抢走,作案得手后逃跑。并于当天将抢夺到的金项链卖给外号“黑某某”进行销赃。
2020年11月15日0时许,符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某宾馆二楼楼梯间处,被红岛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和吊坠价格为6318元。
记者4月1日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案发后涉案金项链除被销赃部分无法追回外,其余已返还被害人谢某某。符某甲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24日,被海口检方依法公诉。
海口市美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甲以暴力手段,趁人不备,当场抢夺他人随身财物价值人民币63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甲拒不认罪不认罚,具有前科劣迹,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