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应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021-03-11 04:01:01

来源:互联网

 

如何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害行为而产生的生理、心理、生存、健康等现实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关注了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话题。

应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方燕提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蒙受的精神损失,但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先行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或将成为未来的改革方向。

方燕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产生深远且深刻的影响,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还是基于对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打击与预防,都应依法予以保障。

“未成年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分子的惩处,只能使他们得到部分宽慰,很难真正修复侵害行为对其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创伤。”

她进一步解释说,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这类犯罪,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心理上的创伤可能会伴随其一生,未成年被害人为愈合心理创伤、走出被害阴影所付出的代价远超过物质损失。

“甚至有的被害人不仅需要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还需要长期接受心理辅导,更有甚者,还面临无法在原居住地、学校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困境等。”

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符合受害人愿望

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还需加强。

“司法实践中,性侵害案件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是通过刑事和解程序获得的和解金。”她说,如果能够通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得物质补偿,更能符合受害人的愿望。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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