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视频直播互动娱乐,已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一块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马进列出了一组数据:根据CNNIC 《第4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网络视频APP的使用时长在手机所有APP使用总时长中占比达到24.9%。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度的直播打赏金额达到了200亿元。
马进指出,“直播经济”火爆的背后,产生了诸如“儿童高额打赏”“经纪公司刷榜诱导消费者跟风打赏”“网红主播偷税漏税”等乱象,暴露了直播经济背后,相关金融、税务监管的盲区。他建议采取措施规范直播行为。
马进提出,应将“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行为”定义为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技术服务,消费者的打赏行为为消费行为。他说,最高法虽然已明确未成年人打赏无效,但是对于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却没有明确定义。这导致未成年打赏,虚假天价打赏等事件曝光后,平台往往采取消极手段,认为自身已在服务协议载明免责条款,不应承担责任,变相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然而,用户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代币打赏主播,实质上是由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直播打赏”这一技术服务,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因此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应构成技术服务合同,打赏行为构成消费行为,其充值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涉及侵权。
除此之外,马进还建议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纳税情况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应强制要求直播平台将其进账平台在税务部门登记,同时要求平台和主播经纪人公司建立联合结算账户,所有最终支付给主播的打赏款项均需通过联合结算账户收支结算。”马进说,根据他的调查,“天价打赏”背后,其实平台通过所谓协议回购虚拟物品,让主播直接提现。签约经纪公司或成立工作室的主播,也可以通过此条款直接提现,规避了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定期抽查进账平台及联合结算账户往来明细账和银行水单,用以掌握平台和经纪公司收取打赏款项记录和实际支付主播工资数额,规范目前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行为。这一举措也可打击经纪公司或平台自导自演,天价打赏诱导消费者跟风的现象。
“税务部门还可以从直播平台源头查起,将网红主播收入分类为有经纪公司代理或个体运营两种,对于相关网红主播个人所得税申报进行监察。”马进建议,对有严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播,要予以补缴税款和处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