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不放假,需要支付加班费吗?答案来了!

2021-03-09 00:02:52

来源:互联网

今日又到一年一度的“三八妇女节”,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那么,不放假的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支付加班费呢?

据了解,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所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并非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上述办法还规定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部分公民节假日在工作日的,如果妇女节公司未给公司女职工放假的,只需支付正工资即可,但如果妇女节属于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则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工作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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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费相关规定。

案例:

举例说明,如公司安排某员工2月11日至17日期间加班,该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4000元,其2月12日至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1655.17元(4000÷21.75×300%×3),2月11日、2月15日至17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1471.26元(4000÷21.75×200%×4)。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办?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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