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分割房产给无资格方 另一方三年内不得购房

2021-02-21 13:00:45

来源:互联网

社交媒体日前上流传一则消息显示,深圳市南山区有关部门发布通知,夫妻离婚并将房产分割登记给无购房资格一方名下的,另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深圳市购买商品房。三年内再婚或复婚的,也适用这一规定。

深圳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向财新记者确认网传消息。该局是在回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函时明确了上述执行细则。

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称,上述规定已从2月10日开始执行。该人员还称,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购房资格,离婚后再买房仍按照此前的限购政策执行,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上述规定旨在打击假结婚炒房中“出借”购房资格的一方。按照此前的政策,拥有购房资格的人可以通过结婚间接为对方提供“房票”,离婚时再通过财产分割将房产分割到对方名下;此后,该人士又可再度与第三人结婚、离婚,重复上述操作。新规落地后,这一漏洞将被堵住。

围绕打击假结婚炒房,深圳陆续颁布了多项限购政策。2020年7月15日,深圳颁布规定,落户满三年且连缴三年社保或个税的人,才有资格在深圳购买商品住房;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三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下称“7·15新政”)。

同年9月,深圳市住建局在给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复函中进一步明确新政执行标准:再婚或复婚家庭,按现有家庭住房套数计算,不再考虑其双方离异前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详见财新网报道《深圳房贷联网查询婚姻信息 再婚买房资格不追溯过往》)。

为了彻底封堵操作空间,近半年来,深圳市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细则。

2020年9月,该市多部门共同建立婚姻信息查询机制,从信贷方面下手,防范假结婚、假离婚炒房。2021年1月19日,深圳市住建局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明确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住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暂停了婚内房产更名业务,称要待住建局明确意见后再予处理。(详见财新网报道《深圳夫妻买房仅登记在有资格者名下 暂停婚内房产更名》)

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总监何倩茹认为,主管部门历次明确执行细则,都是为了压实“7·15”新政,应市场的改变而变化。

中国指数研究院深圳分院研究副总监童晓玲认为,深圳短期内调控政策不会放松,如果后续市场过热,调控政策可能会进一步升级。

关键词: 深圳 离婚 分割 房产